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林博物院(博览园)藏品入藏标准及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26-07-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院自然标本、农耕文物、校史实物馆藏管理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制定目的

统一规范藏品入库准入判定尺度,建立标准化藏品鉴定、验收、建档、资产备案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定要求,明晰各岗位操作规范,压实藏品权属核查、实物管护、资产登记全链条管控责任,防范各类管理风险;科学构建农林特色馆藏体系,保障藏品教学、科研、陈列、科普核心职能稳定长效运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院通过社会捐赠、定向采购、上级主管单位调拨、馆际交换、校内科研野外采集、行政执法罚没移交、科研项目移交等全部渠道拟入藏藏品。

第四条 工作基本原则

1. 权属前置:无完整合法权属佐证材料的藏品,不得启动入藏评审;

2. 价值准入:藏品需具备历史、科学、教育、艺术任意一项核心价值,方可开展专业鉴定;

3. 分类管控:自然标本、文物、校史藏品分专家组鉴定、分区库房存放、分类建立台账;

4. 一物一档:每件藏品建立纸质、电子双重档案,野外标本缺失采集地点、采集人、采集时间等基础信息的,不予入藏;

5. 专家集体评审:拟入藏藏品须不少于3名对应专业专家联合出具鉴定意见;

6. 特色优先:优先收录贴合农林学科、秦岭地域、校史文脉的稀缺藏品,严控重复藏品、重度破损藏品、无专用存储条件高危藏品入藏;

7. 无不合理限制:不接受捐赠方、卖方设置禁止展览、数字化、科研、修复等约束条款。

第二章 藏品入藏标准

第五条 合法性准入标准

藏品入藏前须提交完整权属佐证材料,材料缺失的暂缓入藏:

1. 捐赠藏品:藏品征集通用交接文书、权属承诺、藏品流传说明、实物影像资料;

2. 采购藏品:采购合同、正规财务发票、卖方权属证明、藏品溯源资料;

3. 调拨、馆际交换、行政执法移交藏品:主管单位正式公函、官方藏品移交清册;

4. 野外采集标本:合法采集审批文件、完整野外采集点位、采集人、采集时间原始记录。

第六条 价值判定标准 

1. 历史价值:能够见证农林产业发展、农耕民俗演变、区域农业建设、学校办学发展完整历程;

2. 科学价值:典型地质、生物、土壤、农林试验样本、专业科研仪器,可支撑校内相关学科教学与长期科研;

3. 教育科普价值:适配常设展厅陈列、校内实践教学、面向公众研学科普展示使用;

4. 艺术价值:涉农非遗手作、农耕工艺、农林书画手稿、原创美术作品具备独特工艺与审美价值。

第七条 优先入藏品类

1. 秦岭、青藏高原特有珍稀动植物、土壤、古生物、矿物标本;

2. 成套、系列化实物,可直接填补馆藏长期空白品类;

3. 农林知名专家手稿、成套科研试验标本、绝版涉农古籍、一手原始校史档案;

4. 本校师生依托校内科研项目合规野外采集标本;

5. 完整记录学校重大事件、名师科研事迹的实物、影像、文书史料。

第八条 特殊藏品放宽入藏要求

藏品存在轻微残损、外观瑕疵,但整体科研、历史价值极高且不可复刻,不得直接驳回。由专家组出具专项书面鉴定意见,列明完整修复、预防性养护实施方案,经博物院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准予入藏,同步将保护修复经费纳入年度藏品保护预算。

第九条 库房存储可行性标准

1. 院内配套对应专用库区:化石恒温防风化存储柜、矿物避光防氧化存放区、动植物标本防虫冷藏库;

2. 藏品消杀、简易修复、预防性保护经费可纳入年度藏品保护专项预算;

3. 长期保管无生物、辐射、环保安全隐患,年度养护成本可控,无持续性高额管护支出。

第十条 可入藏藏品分类范围

1. 自然标本:岩石矿物、古生物化石、动植物各类标本、土壤剖面、农林种质、科研试验样本;

2. 农史文物:历代农耕器具、涉农古籍、民俗实物、老式科考设备、专家手稿;

3. 校史藏品:办学实物、名师用品、荣誉奖章、领导视察影像、校友赠予藏品;

4. 文献影像:老照片、测绘图纸、教学讲义、科研原始档案、地方志、校刊;

5. 其他经专家组论证,具备教学科研价值的实物资料。

第三章 藏品入藏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第一阶段—征集移交材料初审

1. 陈展藏品部接收征集完成后移交的实物及全套档案,档案包含征集阶段形成的交接文书、征集专家评估意见书、权属佐证材料、藏品影像资料;藏品申报阶段须填报附件1《藏品入藏申报表》。

2. 工作人员逐项核对藏品实物数量、清单、佐证材料完整性;

3. 材料缺失、藏品明显不符合入藏标准的,书面告知经办人补齐材料或不予入藏理由;资料齐全、匹配馆藏定位的,转入专业鉴定环节。

4.经初审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终止入藏流程,不得进入专业鉴定评审环节:

(1)来源不明、产权存在纠纷,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合法权属证明;

(2)人工伪造、批量复刻,无真实历史、科研、展示利用价值;

(3)虫蛀、霉变、风化病害严重,损毁不可逆,修复成本过高且无长期利用价值;

(4)馆藏同类藏品存量充足,无法填补馆藏体系空白,无新增收藏意义;

(5)盗掘、走私、非法出土、违规采集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通物品;

(6)存在抵押、查封、质押等司法权利限制情形;

(7)剧毒、强腐蚀、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一律不予接收,不予入藏;

(8)与本院农林、校史核心收藏定位无关,无长期保存、教学、展览价值的普通器物。

第十二条 第二阶段—分品类专业鉴定评审

本环节开展馆藏终审鉴定,研判藏品权属合规性、馆藏价值、保存状况;文物类藏品同步开展定级评估,形出具附件2《藏品入藏鉴定意见书》:

1. 自然标本类:组织农林、地质领域专业专家组建评审组开展鉴定,在意见书中明确物种定名、标本完整程度、长期科研与馆藏价值,并载明是否同意入藏;

2. 农史文物、古籍、民俗器物类:由院内文博专业人员开展初鉴;符合珍贵文物、一级文物定级标准的,按法规要求报送省级文物鉴定机构实施终审,并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3. 专家组内部意见存在分歧时,完整记录不同观点并存档,相关记录作为入藏审批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第三阶段—入藏确认手续

所有藏品经馆藏专项鉴定符合入藏标准后,由陈展藏品部汇总全套鉴定、征集移交材料,统一报送博物院主任签字确认,完成入藏准入手续。

藏品虽经征集流程同意接收,但经本标准馆藏专项鉴定判定不符合入藏标准的,不予办理入馆、建档、资产登记手续,统一按照本标准第四章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第四阶段—实物验收与前置养护处置

本阶段完成藏品入库前实物核验、病害预处理工作:

1. 双人现场核验:总账保管员、库房管理员共同对照附件2《藏品入藏鉴定意见书》、藏品明细清单现场清点实物,完整记录藏品现存病害、残缺破损情况;

2. 前置保护处置:存在霉变、虫蛀、锈蚀、破损病害的藏品,先行开展消杀、简易修复、预防性保护处理,养护相关工作遵照《藏品养护管理规程》执行,养护达标后方可办理入库;

3. 填制入库凭证:验收合格填制附件3《藏品入馆凭证》,作为院内资产入库唯一内部凭证;藏品实物上架、库区存放等后续管理工作遵照《藏品库房管理细则》执行;

4. 资料归档:征集记录、馆藏鉴定文书、权属材料、影像、票据等全套资料统一归集,成套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第五阶段—编号建档与国有资产备案

1. 一物一档:每件藏品单独建立纸质、电子双重档案,收纳征集全套资料、馆藏鉴定文书、影像资料、历年病害修复记录;

2. 统一编码定级:按照本院藏品编码规则对藏品定名、分类、定级,分配唯一馆藏总登记号、分类号,自然标本与文物分类登记管理;

3. 双台账管控:同步建立纸质藏品总账、电子藏品数据库,确保实物、档案、台账三者信息完全对应;

4. 国有资产报备: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入账登记;珍贵文物、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按照法律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不予入藏物品处置规则

第十六条 已完成征集手续但馆藏鉴定不达标的处置流程

藏品已完成外部征集移交、持有征集专家评估意见书,经馆藏专项鉴定判定不符合入藏标准的,不得纳入馆藏,执行如下流程:

1. 陈展藏品部以《藏品入藏鉴定意见书》为核心依据,整理完整书面不予入藏告知材料;

2. 经办人向藏品移交方书面告知不予入藏判定标准、馆藏鉴定结论及理由;

3. 双方现场共同清点实物,核对完残状态,签字确认后办理实物返还;

4. 征集全套文书、两份专家评审意见书、影像、权属证明复印件院内永久存档,原件交还移交方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 临时寄存管理

持有人暂无法现场取回、自愿申请临时存放的,双方签订附件《藏品临时寄存协议》,寄存最长期限为1年。寄存物品不纳入馆藏管理,不享受标准化养护、数字化采集、公开展览、科研利用等馆藏藏品相关待遇;寄存期满逾期未取回,本院可依据协议约定统一处置。

第十八条 档案归档要求

所有不予入藏藏品的征集资料、双份专家评审意见、不予入藏告知记录、实物返还签收单据单独组卷,按年度分类永久归档留存,作为馆藏管理备查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附件使用说明

1. 附件1《藏品入藏申报表》:启动馆藏鉴定、入藏前置申报单据;

2. 附件2《藏品入藏鉴定意见书》:藏品馆藏价值、权属合规性终审专业文书,国有资产入账必备材料;

3. 附件3《藏品入馆凭证》:藏品正式纳入馆藏、库房接收实物唯一建档凭证,单件藏品仅填制一次;

4. 附件4《藏品临时寄存协议》:不予入藏物品短期存放专用制式协议,寄存物品不纳入学校国有馆藏管理。

第二十条 解释权与实施时间

本标准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林博物院(博览园)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藏品入藏申报表

附件2:藏品入藏鉴定意见书

附件3:藏品入馆凭证

附件4:藏品临时寄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