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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22-12-16     

博物馆藏品鉴选、登录、编目、建档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博览园五大展览馆藏品鉴选、登录、编目、建档管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藏品的鉴选、登录管理。

2 职责

陈展部是藏品鉴选、登录、编目、建档的归口管理部门。

3 藏品的鉴选

3.1 拟入藏的藏品,由藏品保管科室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初步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提出分类、定名、定级初步意见。需要清洗或消毒的,处理后方可入库。

3.2 初步鉴定后,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组织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鉴定。经鉴定为馆藏一级文物的,应报国家文物局确认。藏品保管科室应做好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等。

3.3 经初步鉴定选择入藏的文物标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藏品入藏程序,登录藏品总登记帐。不入藏的,应另行集中存放,不得随意处置。

4 藏品的登录

4.1 藏品保管科室应当建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览园文物藏品总登记帐》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览园文物藏品分类帐》。

4.2 总账由总帐保管员管理,总帐保管员不得兼任库房管理工作。总账帐目变更时,必须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定级和文物档案、帐目修改规范的要求,由总帐保管员和部门负责人共同进行,并签名盖章。总帐具有保密性,非总帐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览园文物藏品总登记帐》纸质文本,因工作需要可查阅电子文本。

4.3 藏品登记总账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填写,内容应包括藏品登记号(包括藏品总登记号和藏品分类号)、名称、时代、地点、来源、流传经历、级别、计件、计量单位、尺寸、重量、现状(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如铭记、题跋)等。

4.4 藏品分类帐按藏品类别设置,由库房保管员登记和管理。分类帐的格式、栏目与总帐相同。藏品分类帐是藏品管理的工作帐目,不能代替藏品总帐。

4.5 总登记号按照文物登录总登记帐的顺序编排,一件(套)一号。

4.6 总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标写在文物上,书写位置以不妨碍观瞻和不易摩擦为宜;书写材料不得污损、腐蚀文物,不宜直接书写的文物,可以贴、挂编号标签,标签贴挂应确保牢固,避免遗失。总登记号一经确定即永久使用,不能更改和重复使用,文物注销后原总登记号仍应保留。总登记号应及时回注在入馆凭证上。

4.7 分类号是藏品的辅助管理号,同样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按各类文物登记藏品分类帐的先后顺序排列。确须更改分类号的,应在所有有关帐目、卡片上标识。分类号注销后,永久保留,其它藏品不得再用。

4.8 文物帐目采用纸质文本,同时备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览园藏品数据库》电子文本,永久保存。

4.9 帐目格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印制。登录文物帐目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逐页、逐件、逐项填写,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

4.10 如有订正,应经藏品保管科室负责人批准,在订正处用红色墨水划双线,线上方书写更正内容,并加盖更改人图章。未登入总帐的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5 藏品编目

5.1 陈展部应按文物编目要求,建立反映馆藏文物基本情况的编目卡片。编目卡片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应配有文物照片、拓片或绘图,详细、准确的描述文物特征,记录历次专家鉴定意见、展览和研究提取情况等。

5.2 陈展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规定格式编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览园一级文物目录》,并上报省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备案。馆藏文物数量较多的单位,还可编制二、三级文物目录及文物分类目录。目录可以做成表格式或书本式。

6 藏品建档

6.1 陈展部应当为每一件登记在册的文物藏品建立文物档案。文物档案一件(套)一档,分类保管。档案内容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规定的《藏品档案》册逐项填写。凭证、单据、提取记录、研究资料复印件、鉴定记录、化验单等与文物有关的各种材料也应及时整理归档。

6.2 文物档案只供在藏品保管科室内查阅,不得外借。因特殊需要拍摄、复印馆藏文物档案,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报省文物局备案。其它文物资料外借,也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记录在案。

6.3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文物时,应将文物档案加以备份,原单位保留备份档案,原件与文物同时移交。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经批准退出馆藏的文物,档案不得销毁,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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